冶金工程学院关于拟给予曹斯莹、闫欢庆退学处理的公告
发表日期:2018-04-08 阅览
  1. 一、 学生基本情况

    曹斯莹(学号140801102,身份证号610525********0825),女,22岁,陕西渭南人,原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学院金属材料专业201502班学生。

    该生原为金属材料专业201402班学生,在20154月学籍审查中受到学业警示处分,201611月学籍审查中受到降级试读处分(降至2015级)),20173月学籍审查中再次达到试读条件,根据相关规定本应给予退学处分,因该生及家长恳请再次给予机会并提交书面保证,学院同意其暂缓办理退学手续。201711月学籍审查中,该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,学院要求其立刻办理退学手续,但该生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拒不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  闫欢庆(学号150802323,身份证号610124********453X),男,23岁,陕西周至人,原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201603班学生。

    该生于20171026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,期间学院多次与该生及家长取得联系并通知其返校办理手续,但该生至今拒不办理相关手续且未返校。

  2. 二、 退学处理

    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修订)》第三十条第(三)款:第二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的;第(九)款: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;第(十)款:一学期无故旷课学时数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;第(十一)款: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,应给予退学处理。

    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第二十条:擅自离校两周者,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。

    根据相关规定,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,现拟给予曹斯莹、闫欢庆退学处理。

    学生本人和家长如对此决定有异议,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辩材料。在申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辩的,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辩。

    现将拟退学处理予以公告,为期10天,期满视为送达。请学生于2018418日前到校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冶金工程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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